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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醉驾 平安出行

2025-09-06 12:02:00 来源:互联网 阅读:-

遵守交通法规,平安文明出行。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追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及电动车上成员受伤,被执勤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案释法: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ml,小于80mg/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饮酒驾车,“醉”加一等。醉酒驾驶不仅会对自身及他人造成生命和财产上的损失,还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在此引导大家以案为鉴,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要认真算好亲情账、经济账、自由账,增强法律意识,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在此提醒广大公民一定要吸取教训,酒后不驾车,遵守交通规则,做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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