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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让诚信经营者有信心, 让理性维权者有保障

2025-10-18 11:16:27 来源:互联网 阅读:-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食品安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因购买到某土特产品商店销售的“三无”鹿胎膏,且该产品被宣传具有药用功效,遂诉至蛟河法院,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属“知假买假”行为,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一倍赔偿,未支持其十倍赔偿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虽为个案,但折射出当前消费市场中食品安全与诚信经营的重要性。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争议的裁量,也为规范市场行为、引导理性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经营者须严守合规底线,杜绝虚假宣传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的标签或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等内容。本案中,商家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鹿胎膏,并宣称其具有药用功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指出,食品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产品标识与宣传内容,杜绝以“保健”“疗效”等为噱头误导消费者。任何心存侥幸、违规操作的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将面临法律严惩。

“知假买假”非维权,理性主张方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对于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而重复、大量购买相同产品,并以此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并在购买过程中采取拍摄等手段,被法院认定为具有牟利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超出合理消费范畴。蛟河法院提示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应建立在真实消费需求基础上,保留购物凭证、问题产品等关键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

共建安全诚信消费环境,需多方合力

食品安全无小事,消费诚信系万家。本案再次表明,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既需要经营者恪守法律与商业道德,也离不开消费者理性、依法维权,更需要社会公众与监管部门的共同监督。蛟河法院将持续发挥裁判指引作用,以司法力量护航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筑牢食品安全与消费诚信的双重防线。

蛟河市人民法院:宋艺萍 卢雨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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