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蛟河法院对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林某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法律文书生效后,林某不仅拒不履行,还采取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多种手段,公然对抗执行。
判决不是空文,履行不容逃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约谈被执行人,但林某始终以种种借口推诿、搪塞,拒不配合执行工作。
后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履行。然而林某仅履行两个月后,再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甚至将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更换手机号码,玩起“人间蒸发”,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财产玩“失踪”,收入变现金
2025年,经法院调查发现,林某在外地另有一笔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其竟将执行回款40余万元迅速转移至亲属账户,还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多笔大额资金交易,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责任。更隐蔽的是,在此期间,他以开长途货车为业,特意要求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结算工资,以避免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刑事威慑促履行
由于林某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迅速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面对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一直东躲西藏、态度强硬的林某终于意识到: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是普通的民事违约,而是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他主动联系法院,真诚悔过,并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本金18.6万元及利息10万元,全部履行义务,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最终,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执行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律责任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林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法院通过“拒执罪”移送机制,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也对潜在的拒执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难以得逞,还可能涉嫌犯罪,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主动履行判决裁定,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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