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12万元,可被告除了那辆被查封的大货车,似乎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案子,怎么破?看蛟河法院执行法官如何灵活施策,让赔偿款快速交到两位申请执行人手中。
案情回顾: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被告需赔偿两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为保障判决履行,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就已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一辆重型货车。
执行遇“僵局”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除被查封的车辆外,确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足额财产。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处置车辆以清偿债务。若按常规司法拍卖程序推进,需历经评估、挂网、拍卖等一系列环节,耗时较长,申请执行人无法及时获赔,被执行人也将因评估费等额外支出增加负担,车辆在闲置中持续贬值。
破局有“妙招”
为尽快兑现当事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各方损失,执行法官并未简单机械地启动拍卖程序。而是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由被执行人自行联系变卖车辆,卖车款直接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案结事了
在法院的监督下,被执行人积极寻找买主,仅用半个月时间,便成功将车辆出售给意向买受人。卖车款一到账,被执行人主动将全部案款12万元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法院随即依法解除了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措施。至此,案件得以快速、圆满执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一个缩影。面对确无其他财产、仅有被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前提下,灵活采取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方式处置财产,既显著缩短了债权实现周期,使申请执行人权益得以迅速维护;又有效降低了被执行人的处置成本,避免了车辆价值在冗长程序中的折损,为其主动履行债务创造了条件。
蛟河市人民法院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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