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道路上,一块不起眼的石墩子,可能绊倒的不仅是行人,还有邻里之间的和气。前不久,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人民法庭联合天北镇政府,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门前石墩引发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让伤者拿到了医疗费,也让占道的一方心服口服。
一块菱形石墩,绊倒过路行人
原告王某是天北镇某村村民。今年春天,他像往常一样沿村道步行回家,走到被告李某家门口时,一不留神被一块菱形石墩绊倒,重重摔在地上。这一摔,导致王某住院治疗花去数千元。
王某认为,李某为了自家方便,在门前公共道路上摆放石墩,影响了通行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却觉得委屈:“石墩在我家门口摆了好几年,别人都没事,他自己走路不看道,凭啥全赖我?”双方各执一词,矛盾越闹越僵,王某最终一纸诉状递到了天岗法庭。
联合政府,把调解桌搬到现场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开庭。他深知,这类纠纷双方往往憋着一口气,简单判决虽能结案,但很可能让两家人从此结怨。更何况,石墩占道涉及公共安全,问题不解决,隐患还在。
为此,天岗法庭主动对接天北镇政府,邀请镇村干部一同参与调解。法官和镇干部多次来到现场,实地查看石墩位置、道路宽度和行人通行情况。镇干部从村规民约、邻里相处切入,法官则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法律规定,耐心向李某释明:在公共道路上设置障碍物,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该我担的,我担”
一次调解不成,就去第二次、第三次。法官和镇干部既讲法理,也讲情理。他们帮李某算了一笔账:石墩继续占道,安全隐患不除,万一再绊倒老人孩子,后果更严重;主动承担责任,既是给伤者一个交代,也是给自己和家人消除隐患。
最终,李某的态度慢慢转变:“法官和镇里干部一趟趟来,把道理讲得明明白白,该我担的,我担。”他主动表示愿意赔偿王某的医疗费用,并当场将赔偿款交到王某手中。同时,李某还自行搬走了石墩,恢复了道路畅通。王某也作出让步,不再追究其他费用。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握手言和。
小案不小办,联合调解护安宁
一块石墩,看似小事,却关乎群众出行安全,关乎邻里和谐。天岗法庭坚持“小案不小办”,主动融入基层治理,联合乡镇政府形成调解合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天岗法庭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深化与辖区乡镇的联动协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守护群众脚下的安全、心里的安宁。
蛟河法院:杜佩铖
推荐阅读:
(正文已结束)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