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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走访入户 温情司法护成长

2025-10-22 15:21:25 来源:互联网 阅读:-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时,承办法官赵法官没有停留在冰冷的案卷前,而是走进社区、走进家庭,用细致入微的司法关怀,为一名困境儿童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走进真实生活

案卷中,一个孩子的生活被监护缺失笼罩在阴影中。申请人是孩子的亲属,她向法院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理由是监护人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处于危困状态。

“我们不能只看材料,必须去看看孩子的真实生活。”赵法官说道。

走廊里的灯光忽明忽暗,赵法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轻轻敲了敲门。屋内传来一阵细碎的脚步声,门开了一条缝,露出一个怯生生的小脸。

房间昏暗而狭小,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淡淡的药味。餐桌上整齐地摆着几排药盒,屋里像一面小小的“药墙”,那是孩子奶奶生病所需要的日常药品,屋里没有一张属于孩子的书桌。

“孩子平时很懂事,家里大人不管,都是自己照顾自己。”社区工作人员低声说。邻居们反映,这孩子常常一个人在家,饿了就泡碗方便面,连口热饭都吃不上。

司法关怀的力量

经过多次走访,从社区到街道,从学校到家庭。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保护。”赵法官强调,每个孩子都应该有一个温暖的家,这是法律的底线,也是我们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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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守护成长

在这个案件里,法官的脚步不仅走进了社区,更走进了孩子的心里。这不仅是一次案件的审理,更是一次用法律守护成长的温暖行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蛟河市人民法院:赵寒雪 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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