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月,游客李某在某游乐场驾驶山地摩托车时不慎受伤。景区虽投保意外险,但李某与游乐场、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庭前调解,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方案,但未能达成一致。为明确损失和责任,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李某的损失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出具后,法庭结合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多次梳理事故经过与责任划分,最终形成无争议的案件事实。
在法官多次释明法律规定、厘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李某、游乐场及保险公司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按程序进行理赔,游乐场对其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背后反映出的旅游安全问题值得高度关注。当前,旅游业蓬勃发展,不少景区为吸引游客推出刺激性强、风险较高的游乐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日益凸显。景区和游客均须提高安全意识,共筑安全防线。
对景区而言,为游客投保意外险是基础保障,但并非责任“豁免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应做到在意外险基础上,合理配置责任保险,增强风险分担能力,始终将游客安全置于首位,不能因投保而放松安全管理,对高风险项目实行责任“置顶”,定期检修设施、配足安全人员、加强风险预判和应急处置。而对游客来说,参与高风险项目时务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听从现场指挥,理性选择项目,不盲目追求刺激,切实对自身安全负责。
每一起旅游纠纷都在提示我们:景区须压实安全责任,游客须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双方共同重视、各尽其责,才能营造更安全、更放心的旅游环境,真正实现开心出游、平安归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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