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法院巧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财产权利,关乎农民切身利益与农村社会稳定。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舅舅与外甥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通过清晰的法律认定与耐心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亲属间的矛盾纠纷。
案情回溯
多年前,案件原告(舅舅)因家庭经济拮据,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遂向被告(外甥)求助,希望外甥能帮忙垫付欠款。为表感谢,也考虑到自身暂时无力耕种土地,原告将自己依法承包的一块耕地交由被告代为耕种,双方当时仅达成口头约定,未就土地耕种期限、经营权归属等关键问题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手续。
此后数年,被告一直实际管理、耕种该片土地,负责土地的日常照料与农作物种植。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扶持力度加大、土地流转市场日益活跃,涉案土地的经济价值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原、被告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产生了严重分歧。原告认为,自己只是委托外甥临时耕种土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自己所有,如今自己有能力经营,理应收回土地;而被告则主张,自己已实际耕种土地多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当初帮原告偿还了债务,土地应归自己经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逐渐激化,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是亲属关系,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矛盾,法官首先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能通过平和的方式化解纠纷。但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未能取得进展。
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深入涉案土地所在地进行实地勘查,并向当地村委会、村民以及原、被告双方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通过调查取证,法官确认了以下关键事实:一是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原告(舅舅)名下,原告依法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一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二是原、被告双方并未就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手续;三是被告(外甥)虽实际耕种土地多年,但该行为仅属于基于双方口头约定的临时委托管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等流转形式的要件。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交由被告耕种的行为,并未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不能因此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提出的“代还债务”与“实际耕种投入”,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主张权利,不能成为其占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依据。
判决与和解
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一个耕种周期结束前,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由原告依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决送达后,承办法官并未就此结案,考虑到原、被告的亲属关系,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围绕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案件事实认定理由等进行详细释法说理。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实际耕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同时也提醒原告,被告多年来对土地的耕种管理确实有一定投入,希望双方能从亲情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比如就土地耕种期间的投入补偿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
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与法律讲解,被告逐渐理解了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示愿意服从判决,按时返还土地;原告也表示,会考虑被告之前的帮助与土地投入,与被告协商解决补偿问题。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场持续多年的亲属间土地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是维护农村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蛟河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类农村土地纠纷,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法治乡村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蛟河市人民法院:赵寒雪 卢雨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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